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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內容  
方案3 大專以上人力加值方案(教育部、勞委會)
 公告日期:2009/03/18  方案名稱:方案3:大專以上人力加值方案
 

方案3-1大專以上人力加值方案

壹、計畫說明

一、依據:

依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為提升學術研究水準、培育及延攬優異人才、累積文化知識資本,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擬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之專案計畫」辦理。

二、目的:

本計畫係以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之失業民眾為協助對象,期提供大專校院畢業生3萬5,000個學習名額;並針對不同需求,由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提供多元化實務導向之訓練課程,以促進失業者提升職場職能與專業技能。本方案期能達成下列兩項目標:
(一)提供失業者適性課程,協助其培養關鍵職能。
(二)培育國家未來人才,協助其提升競爭能力,厚植我國人才資本。

貳、 計畫申請

一、申請方式

(一)申請程序分為兩階段:

1.第一階段:學校申請開設課程

申請資格: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法人團體(法人團體不得辦理一般性課程及授予學分)。

2.第二階段:失業者或休無薪假者直接向開課單位申請進修課程

(1)申請資格:本方案之申請資格依課程性質不同而異。

(2)申請方式:本方案之申請方式依課程性質不同而異。

(二)審查作業:

1.由教育部聘請專家組成委員會,以批次作業方式,於各期程收件截止日後10個工作天內辦理審查。

2.課程審查及評分內容重點,請參考。

參、 課程規劃

一、一般性課程:

(一)申請資格:95-97學年度大專以上畢業之待業或失業者,上課前宜接受專業職能諮詢輔導。

(二)開課內容:學校推廣教育各類班別,每門課程時數至少36小時(2學分)內容有助增進學員知識智能並能與職場之職能發展連結,含隨班附讀修課。

(三)學員檢附文件:

1.個人未接受勞委會補助之失業培訓或職訓課程切結書。

2.個人未申請其他學校本方案ㄧ般性課程切結書。

3.95-97學年度畢業證書影本。

4.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勞保局投保資料明細。

5.訓練人數:預計5,000~6,000人。

二、專業性課程:

(一)申請資格:失業者或無薪假者。

(二)開課內容:

1.學分班或非學分班;每門課程時數至少36小時(2學分),每班最高人數30人。

2.開班請參照專業課程類別規劃一覽表。

3.可依需求,學習內容得區分為入門、中階、高階等階段,並以組成課程模組或系列分別開班。

(三)學員檢附文件:

1.個人未接受勞委會補助之失業培訓或職訓課程切結書。

2.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勞保局投保資料明細,或個人無薪假聲明書。

(四)訓練人數:預計20,000人。

三、委訓課程:

(一)申請資格:施放無薪假或緩工輪休之企業員工。

(二)開課內容:

1.學分班或非學分班;每門課程時數至少36小時(2學分),每班最高人數30人。

2.由學校與企業合作(單一企業或數家企業聯合),至企業開設在職訓練班。

3.依企業個別需求規劃與其產業領域或專業職能相關之務實課程。

(三)企業檢附文件:

1.企業無薪假或緩工輪休聲明書,聲明書內應敘明企業未申辦勞委會補助之失業培訓或職訓計畫。

2.學員名冊;同一企業填寫一份(得聯合多企業共同開課)。

(四)訓練人數:預計與500~1,000家企業合作,共開辦500~1,200班。10,000~12,000人。

肆、 補助方式及經費撥付及核銷方式:本部另行函告。

伍、 成效檢視

本部為考核各計畫執行成果,得辦理績效評估、不定期訪視及相關追蹤考核事項;當年度執行成果作為本部相關經費補助之參考。

陸、 違規處理

一、進修學員如具下列情事,各大專校院應不予補助並追繳相關費用:

(一)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本方案補助者。

(二)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者。

(三)同時參加勞委會補助之失業培訓或職訓課程,重複申請本方案者。

二、開課單位如具下列情事,本部得撤銷原核定之補助,並得追繳已核撥款項:

(一)招生廣告內容不實,經限期改善仍未予改善者。

(二)未善盡學員資格查核或督導作業之情事者。

(三)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未核定之進修費用者。

(四)以不實名義虛列名額申辦本方案者。

(五)以同一進修計畫重複向政府其他單位申請補助者。

(六)未依本方案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進修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予改善者。

(七)妨礙或拒絕接受本部成效考核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予改善者。

(八)本計畫各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不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並依規定予以處分。

柒、 其他原則及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一經核定補助額度,即不再追加總體計畫所涉其他費用。

(二)所提計畫內容項目已受本部補助者,不得再予補助,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追繳全部計畫補助經費。

(三)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成效檢視事項辦理相關作業。

(四)計畫聯絡人

教育部 - 倪周華 科長 02-77365880

教育部 –倪鈺琦 小姐 02-77365884

 

方案3-2大專以上人力加值方案(大專以上人力職前訓練計畫)

98.2.9第1版

壹、依據

依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為提升學術研究水準、培育及延攬優異人才、累積文化知識資本,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擬訂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之專案計畫」辦理。另為配合「98-101年促進就業方案」中「強化訓練以促進就業與預防失業」之要求,訂定本方案,期以透過職業訓練,加強人力資本的持續投資,提升失業勞工職業能力,以促進其就業,進而提昇國家競爭力。

貳、目的

為因應全球經濟危機,舒緩國內大專以上學歷失業人數急遽增加之情形,及維繫國家重要人力資源競爭力,特規劃本方案,結合民間訓練資源,提供各項多元化就業導向職訓課程,預定訓練7,200人,以提昇失業者工作技能,累積個人人力資本,協助失業勞工,培養專業或跨領域知識與技術之職業技能,迎接下一波經濟復甦儲備產業發展的人力需求。

叁、期程

98年4月1日至99年3月31日。

肆、適用對象

工作技能不足或需提升就業技能之大專校院畢業之失業者。

伍、具體作法

一、辦理方式

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訓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依據區域職業訓練供需調查之結果,並綜合考量地區產業發展及民眾參訓之需要,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委託民間訓練單位辦理職業訓練。職前訓練係以提升就業能力為目標之訓練措施,應將承訓單位「輔導學員就業之工作」,列為指定購買之服務事項。

二、課程性質

(一)訓練課程分為學科課程及術科課程,並得依實際需要配置就業見習訓練時數。

(二)加強軟性課程之配置:

訓練單位應規劃完整的職業訓練服務組合,包括訓前之訓練諮詢,訓練期間之輔助措施及訓後之就業輔導服務;訓練期間課程內容除培養失業者再就業之職業能力並輔以生涯輔導、職業倫理及求職技巧等就業所需相關知識外,應再加強安排失業者的重建自信心、紓緩生活壓力及激勵再就業動機等相關輔導課程,以提昇學員重返就業市場之意願及職場適應等相關能力。另規劃自創或自營屬性之訓練班級,其課程內容應加強安排有關顧客服務、員工管理、行銷技巧等相關經營管理課程,以提昇學員自創或自營事業永續經營能力。

三、提出計畫申請

本計畫係由依法立案登記且與人才培訓業務有關之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

(一)訓練單位依職訓中心公告內容,研提訓練計畫書送職訓中心審查。

(二)委託訓練單位應具有下列條件:

1.具備辦理各該訓練職類之場地、設備設施、師資及行政作業能力。

2.以具有甄選適訓者參訓及執行輔導學員就業能力之單位為優先委訓對象。

四、進行審查作業

(一)職訓中心依不同領域之訓練類群,分別邀請各該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評選委員辦理審查,並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並就受評訓練單位及所提訓練計畫書擬具初審意見供評選委員參考,使審查作業達專業客觀、公平、公正與擇優汰劣之效果,並選擇訓後能促進就業之訓練班次優先辦理。

(二)依政府採購法規劃辦理之購買方式,採購價格應列入評選項目之一,占權重20%;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成效應納為採購評選時之參考。

五、辦理說明會及相關宣導活動

(一)辦理工作人員說明會:邀集訓練單位工作人員辦理說明會,以利訓練單位了解本計畫運作方式及須配合辦理事項。 

(二)製作招訓簡章及辦理招生宣導活動,以利失業民眾了解本計畫開班訊息,據以報名參訓。

六、計畫執行

(一)各訓練班次均應規劃以失業者為招生對象,各班次訓練人數至少以30至40人辦理規劃,最低開班人數須在20人以上。各訓練班次之開課期程,宜均勻配置年度各季中,以利民眾參訓之需要。

(二)各訓練班次時數,以辦理3至6個月訓練課程為原則,以利訓練技能之養成。

(三)訓練單位依課程特性,採筆試、口試或其他綜合方式,甄選合格者參訓,以有效運用訓練資源並達成促進訓練就業之目的。

(四)委託辦理之訓練班次應於決標後,登錄於本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並應印妥招訓簡章,以利訓練資訊廣為週知。

(五)於開訓後規劃部分時數,向學員說明各該班次之培訓目標、課程安排實施方式、就業資訊及就業方式、學員退訓、訓練生活津貼申領須知、教學生活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於開訓後2週內蒐集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列對象(負擔家計婦女、原住民、中高齡、身心障礙者、更生保護人)之參訓學員申領「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相關證明文件,轉請職訓中心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安定訓練期間之基本生活。

(七)依訓練契約書之相關規定辦理職業訓練工作,及學員結訓後3個月內辦理結訓學員就業輔導服務,及成績考核、就業成果、學員滿意度調查等作業事項。

(八)學員請假及缺、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10%(含)以上者,或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應勒令退訓。結訓學員經訓練單位考核成績合格者,應發給受訓學員之結訓證書。退訓或經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發給參訓證明。

七、申請補助作業

(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預算支應。

(二)本計畫經費擬採預撥方式辦理,並依各訓練班次訓練期程,分2期撥付。

(三)本項經費專款專用,並於執行後依實際訓練人數,造冊辦理核銷(實報實銷)。

(四)經費編列原則:

1.鐘點費:

(1)鐘點費每小時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800元為編列原則。但授課教師如具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資格者,教師鐘點費得分別依每小時1,200元、1,000元、900元標準編列;申請單位於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時,得於800元至最高1,600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並由職訓中心依其合理性及必要性辦理審查。

(2)規劃招生人數達26人以上之訓練班次,術科得視實際需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400元編列。

2.勞保費:

依據勞工保險局參加職業訓練學員勞保費標準編列(依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第一級月投保薪資12,105元申報),本項係強制保險,參訓學員ㄧ律參加勞工保險。

 

3.就業輔導費:以個人訓練費用之10%至15%,或不超過前述比例額度內採固定額度編列就業輔導活動費用。但最高以編列3,000元為限。

4.營業稅:應稅廠商應按規定稅率5%依訓練契約書總價金報列營業稅,計入投標總價。

5.開放報價項目:得依各該訓練班次之規劃及實施內涵之需要,並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編列報價(如學雜費、材料費、行管費……等)。

6.委訓經費按總訓練費用除以計畫人數,依個人訓練費用支付訓練單位。

7.本方案經費撥付及核銷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訓中心委外辦理職業訓練之相關規定辦理。

八、訓練期間不定期訪查

為有效控管訓練品質,職訓中心應建立參訓學員申訴意見管道及處理制度,並對委外訓練單位辦理不定期訪視,查核學員上課及教師授課情形,如有缺失情節重大者,則限期請其改善,訓練單位改善情形,納為職訓中心委外招標評選作業之評選項目。

九、違規處理

(一)訓練期間,經訪視或學員反映,如發現訓練單位有訓練或服務品質問題時,經限期改善或採補救措施後,仍無法改善者,應視為違約並予以扣款,其程度嚴重者得依違約論處予以停課,要求懲罰性賠償,並納入評鑑記錄,未來不予委訓。

(二)訓練單位之行政、教務、輔導及會計業務等執行結果應列入紀錄,並列為評核指標,經評核列為執行績效欠佳之單位,應停止委訓,以確保承訓單位之品質;凡經查獲承訓單位以不實資料或虛列名額申請撥付訓練款項者,應追繳其溢領之款項並依法追究責任,且停止委託該單位辦理訓練。

十、管考方式

(一)職訓中心應依規定每月定期傳送執行成果報告表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含:訓練人數、執行經費及辦理情形)。

(二)本計畫執行完畢後,應於結案報告中,對整體實施績效進行檢討。

(三)各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實地訪視或抽查。

 

陸、經費需求

一、所需資源說明

本計畫所需經費全數由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預算支應。預估經費為新臺幣3億825萬元。(98年度所需經費約為2億5,688萬元;99年度所需經費約為5,137萬元)

二、計算基準與經費需求

(一)補助訓練費用

預定訓練7,200人,估算所需訓練經費約2億4,336萬元。

(二)補助訓練生活津貼

參訓學員如具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列對象之失業者(負擔家計婦女、原住民、中高齡、身心障礙者、更生保護人),則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安定訓練期間之基本生活。預定補助1,800人,估算所需訓練經費約6,489萬元。

 

柒、預期效益

一、結合多方訓練資源,提供大專以上學歷之失業者提昇工作技能,促進其再就業。

二、舒緩當前失業情勢,減少失業可能衍生之社會問題。

 file 附件:  
   1.方案3-1
  2.方案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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